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设备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和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和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使用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此外,秘密联系、截密等设备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这些间谍设备的生产、配售和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安全部确认了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设备的范围,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窃听、窃照专用间谍设备、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的生产、配售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超出计划生产、超出销售范围的。专用间谍设备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和保卫的专用工具,其生产和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
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不必太苛刻。只要行为人故意非法生产和销售间谍专用设备,一般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