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作出的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裁决。一般来说,当事方都会到法庭进行辩论,以避免遭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实践中也往往存在一些妨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使当事人无法到庭,这是不可避免的。法庭上的缺席判决与宣判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缺席判决,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并送达判决书。如果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代收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板、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或报纸上张贴公告。通知自发出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未服本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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