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境内来华外国人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诉讼前保全措施,法庭可扣车扣物,防止走失。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意外事故时,交警认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驾照,可以扣留驾照。
(三)对于需进行检查、鉴定车辆,经交警队检验,经鉴定后立即发还车辆,其不同意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对其本人需要调查,可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不接受调查,记录在案,不得传唤。
(四)交警队应在收集到的证据基础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外国一方,并逐级报告,通过外交机关送交其所在单位。
(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无论遇难者或遇害,都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后逐级上报省外事办和公安部,而不管是遇难者是遇害者还是遇害者,都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和损害后果,然后逐级上报。(六)对涉外事件的调解,可采取单方面调解,而不论赔偿与否,都可接受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将赔偿金额转到调解协议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