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等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制,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物品。名贵植物,是指原野上自然生长的、由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蕨类、梧桐树、梧桐树、梧桐树、梧桐树、台湾松、香果树等。原产或原产,原产于我国,或原产于国外。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稀有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入国外(边)境行为。它的具体方式可以参阅走私武器,在弹药犯罪中所采取的行动方式。
(三)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入国外(边)境。本罪不能成立过失。如不知道是稀有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虽然知为稀有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不知道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植物等珍贵商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植物等其他商品,物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