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侵犯国家税务机关的犯罪行为。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税收人员的徇私舞弊,首先要以其职务为先。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权力是指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是指,尽管并非直接使用权力,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构成的便利条件。二要有不征、少征应税行为。我们所说的应纳税,就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它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应缴纳税款却不向其征收的税收,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明知未享受税收优惠而擅自决定减税的。㈢主体要件。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税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中,代表国家对纳税人或纳税单位负有依法对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的人。㈣主观要件。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损害了相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疏忽不构成犯罪,如税务人员疏忽税收征管,造成严重的不负责任,因疏忽而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在渎职犯罪中,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谋取金钱等不法利益,有的则是因为不符合亲朋好友的情面,有出于报复或妒忌心理徇私舞弊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在徇私舞弊行为中,一般其犯罪事实的主体均属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涉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时,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进行合法处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从快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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