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通讯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合法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对其通信保密,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的权利。所谓通讯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作者或接收者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非要求信函必须写明秘密事项,而私自发送他人信函,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函内容得以公开,因而也就无可保密。此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能包括电报.书信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诸如汇款.包裹.书包纸包等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通信,还包括国家机关机构.社会团体.向公民个人发出的信件。违法乱纪:破坏国家机关:开拆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社团间通信的,不构成本罪。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确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安全,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2.客观要素。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书信。所谓“隐”,就是将受害人的书信扣押,在特定的地方藏起来,不交给受害人的行为。我们所说的毁弃,就是蓄意拆毁,撕毁信件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不能收信。而且行为人无意知书信内容,也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而是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非法开拆”是指擅自打开他人信函,偷窥他人信函内容的行为。这一行为并不影响接收者接收信件,而是侵犯别人的通信秘密。侵害通讯自由罪的三种表现形式通常是并发的。依照本条规定,只要犯下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他人信函进行非法开拆,拆信人未阅读信函内容,使他人信函内容处于公开披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误收.不退还他人信函,或者虽已退还,泄露了信函内容,侵犯了他人通信自由权的,根据刑法第149条(即本条),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若为本罪,没收.开拆他人信函必须为非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扣留被告人信件是合法行为。根据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安全或追查犯罪需要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电法执行细则规定:司法部门检查.收发邮件、收发邮件、收发.取证处要依法办理手续,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的需要。扣留邮件未按法律进行延续或处理程序不全者,不能因侵犯通讯自由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如果侦查员违反职务,将扣留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讯秘密,而非隐匿.毁掉.非法开拆他人信函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其他罪行论处。不利用职务之便,藏匿、毁损他人信函的邮电工作人员,亦可构成违反通讯自由罪。依照本条款,严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性主要是指:隐匿.毁损.非法开拆他人信函,次数多,数量大的;造成他人劳动.生活受严重干扰,或生理.精神严重受损及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离婚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函,涂改信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3.主体要素。该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素。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过失不构成本罪。侵害别人通讯自由的动机,可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不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我们的法律明文规定了通信自由,对于犯罪人利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的行为,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下,需要量刑处罚,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要合法地处理是否造成了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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