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双方就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口头上同意,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获得的收入和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如承包.出租;(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觉得这条规定并不公平,例如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2的差价2,财产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就变成3,是不公平的。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结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经营.经营,房屋及其它价值较大的。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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