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婚后的金钱本身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存在所谓一方出全款。这笔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前或结婚后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们民法典(2021.1.1生效)对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法定物权制和约定物权制相结合的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方可适用法定财产制。在法律的财产制上,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和单独的财产制,剩余的共同财产制,等等。在我国民法典中,我国的法定物权制度主要包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婚姻法所得共同制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结婚所得。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这一条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赏: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津贴;(2)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之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5)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也就是下列情况之一:(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由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第一个属性是时间限制。也就是,从领取结婚证到解除婚姻关系整个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双方没有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一方或双方单独管理、使用,只要婚后所获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都是最具时间性的。其次,只限于所有权范畴内的归属利益。也就是有形实物、现金和预期收益。综上所述,结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套房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以后分割,因此,该财产也将各一半,因此,共同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认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有网上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