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以继承或重建。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得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乡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均属集体所有;自留山、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未经许可,未经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土地。依附于物权法、土地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作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批准无偿取得宅基地,与划拨国有土地相似,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资函(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1997)第96号函件予以明确认定,明文规定,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明确指出,不属于个人的,不属于个人的。所以,对于具有相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应视为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