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山、宅基地和自留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该法律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其承包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非法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