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夫妻各自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另外,在婚前各自为结婚而取得的财产;
2.复员.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结婚后短期共同生活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和工作用品。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无关的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得不到经济收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包括法律上的书面协议以及双方都承认的与事实相符的口头约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