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不离家"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住在夫妻离婚后的现象。

近年来,北京和其他主要城市相继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有些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已无法在本市购房。如果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判给一方,另一方就不具备购房资格,失去了另一方购买房屋的可能性,也会造成他们无房居住的后果。

此外,从情感因素来看,有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双方都想通过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来实现关系修复。其他家长也考虑孩子,认为同住一起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离婚后主动选择继续共同生活。本案中,尽管双方自愿自愿选择共同居住,但认为关系尚未达到复婚条件,因此不办理复婚手续。

"离异不离开家"现象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排除公害纠纷。夫妇离婚后因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将妨碍对方居住和使用,受阻挠的一方便会请求对方排除妨碍;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如果房子是一方的私人财产,以后双方的关系恶化,有权拥有房屋的一方就会要求对方搬走。

第二,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不管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离异不离开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都会因各种摩擦而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已超越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第三,同居纠纷。离异后主动选择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支出,购买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孩子,形成同居关系,当一方或双方想解除同居关系时,就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费争议。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应尝试多种方式,妥善处理离婚纠纷。因经济上的客观、居住条件的限制,法院裁定将房屋归双方共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中对双方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一种保护。但是,在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要考虑双方的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双方矛盾不激化、关系较为缓和的,判决双方共同拥有房屋,共同居住使用为宜。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感情激烈,就不应该作出这样的判决。可考虑拍卖或整体出租房屋,房价或租金由双方分割,还是由双方共同居住,一方居住并支付另一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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