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而取得的或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时,应当通过出让等有偿转让等有偿转让方式取得;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划拨:1.国有土地和军事用途;2.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