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房屋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仅在房产证上写明其中一人的姓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存在若干特殊情况,需注意:
1.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被视为仅向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并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通常被视为赠与双方。除家长出资时提供的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这笔捐款仅仅是赠与其子女的。
3.结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裁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当事人应向对方支付的共同还贷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向对方赔偿。
5.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