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拥有个人财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1404条所述,为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人,下列财产按其性质属于各自的财产:夫妻或配偶所使用的衣物和日用品,对身体或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不可让与的债权和赠款,以及更广泛地言说,一切具有个人特征的财产和专有个人的权利。我们在80年代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为了适应目前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元化、复杂性,合理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在2001年《婚姻法典》第18条中,列举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使财产脱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和财产的性质把夫妻个人财产分为五个方面:

(1)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

(4)当事人可以使用的生活用品。

(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二○○二年《婚姻法》从以上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增强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了夫妻由于婚姻状况的变化,失去了夫妻对财产的独立性,并且,它有助于调动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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