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的房屋为私人住宅,应确定该房产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属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也相应归个人所有,不能分割。
2.被拆迁的房屋为公共住房,应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是否考虑了同住人。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款都是根据被拆房屋的面积来计算的,并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所以,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属于被征用房屋的人所拥有。如结婚后取得了公房承租权,补偿款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由双方共同分配。
第19条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财产赠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可撤消,但具有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
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拆迁款要依据房屋的产权来确定,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继续按平均分配;所以拆迁款也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就不必平分,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