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人民政府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停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由于属于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体现平等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而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生效、违约责任等方面借鉴了民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制度,因而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解决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争议。例如:因土地交付、出让金支付、不可抗力、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发生争议,受让方、出让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或仲裁。总之,农民之间因土地使用权纠纷而发生纠纷,应选择法律手段解决,其中仲裁就是一种好方法。根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仲裁时效为两年,即农民在土地使用权纠纷发生后两年内,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假如仲裁不能解决,则不得不诉诸诉讼。

相关法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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