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女婿只是公序良俗中的一种现象,婚姻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直接登记离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离婚。
如果当事人提起离婚,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则可以判决离婚。
有很多因素可以确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例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等。有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有关部门可以调停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常发生;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况。
离异财产分割协议的特点。
1.协定内容的综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殊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果的预设。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这种法律效果表现为二:
首先,表现为法律确认了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将保障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第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实际实施。该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地体现在两个方面:双方的约定得到法律的确认,双方都应充分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这一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到,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时所形成的调解制度不同,尽管它对财产的处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这类协议是由法官主持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要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就有了强制性。与财产分割协议不同的是,法律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权力,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形式进行审查。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因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产生争议,如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合法性得到确认,待裁判文书形成后,可以申请执行。
因此,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得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产权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和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在具体的程序操作上,两者不能互相混淆。约定离婚自愿原则贯穿于财产分割等各个环节。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可以以财产分割的名义向另一方提供其财产(相对于财产分割而言,诉讼离婚时仅有夫妻共同财产,而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原因)。在接受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外,不得用于诉讼离婚。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时效。
如果当事人同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不适用。
婚姻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其立法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离婚问题,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若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则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8条和第9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于男性和女性都有法律约束力。在"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一年"的规定。
乡下许多家庭都会有上门女婿,这是当地社会的习俗,因此,有关法律并未对这类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这种婚姻关系,处理夫妻共同的财产也是按照一般夫妻关系处理的。
1、《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