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婆死后,对于继承而来的公婆遗产,应归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除非有遗嘱规定,只能留给他儿子。《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通过继承或捐赠取得的财产,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个或两个人继承并接受遗产而取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尽管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我们所说的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婚后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了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也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得到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由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需要作为夫妻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仅向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颇有微词,认为不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律师认为,如果仔细研究这个法条,就会发现,夫妻是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应归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或部分共有,或由双方部分共同拥有,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均有约束力。假如夫妇双方约定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知道该义务,则以夫或妻的财产清偿。未达成协议或者约定不清的,按法律规定办理。这儿的约定高于法律。如夫妻间签订借款协议,以以一方为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为目的,应被认为是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根据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综上所述,公婆死后,即意味着老人的财产将被分割,对于夫妻二人,如无特殊规定,无论哪一方留下,双方都能得到财产,如果有约定,那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