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1、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2、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主任杨立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续期问题需从三方面考虑:

①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

②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

③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3、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国家要进行回收的话,那么其实对于本人建造的房屋来说,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大多数人都会去办理续期的。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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