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不存在任何一方可以优先分得财产的情形,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无特殊情况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以平均数分割。若对方有过失,可适当增加财产的分配,予以赔偿。但是一般没有赔偿的问题,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失或者青春损失的,法庭也不会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