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对土地没有永久使用权,其所有权属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
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用地、林地、草场及其它农地,均为农民集体使用,并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场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从事种植.林业.畜牧等农业生产。
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场承包期限为30到50年。对林地实行30年到70年的承包期,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林地承包期限。
上项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