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与独资企业有很大的相似性,离婚分割时可参照上述独资企业的规定处理。即(一)一方主张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对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工体工商户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双方竞价,由取得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个体工商的,将财产处理后,注销个体工商户,将财产处理款分割。或者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然后注销个体工商户。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