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转让条件。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并取得出让合同生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后,才允许转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规模开发。在此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住房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本金占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第二,属于开发用地的,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能转让。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转让房地产项目。这一规定,其目的是严格限制炒炒炒地,牟取暴利,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转让不动产开发项目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对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前提条件是须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审查中,除不得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前可转让;二是转让不动产,但转让方可将该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土地收入交由国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动产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对经适房实行行政划拨,因此,经适房项目转让后仍然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用补办。2.私人住宅转让后仍然用于居住的;3.依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共住宅;4.同一宗地转让部分房屋,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转让;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出让地用途.年资及其他条件;6.根据城市规划,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暂时不能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的其他情形,不得出让的;上面,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转让的全部解答。可以附期限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转让也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需要在相关合同上签字进行约定。小编也想提醒大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对合同中的信息进行核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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