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公式为: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同上一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同一块土地由几方共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以年月为单位,分期付款的土地使用税。缴款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每月、季度、半年等期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征收地点为土地所在地,并由地税机关征收。如果企业占用的土地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该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新征的土地,要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收之日起一年内开始征收;2)征收的非耕地,从批准征收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领取土地使用证。除应当取得土地使用证外,使用国有土地也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使用的土地面积越大,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但是,某些专用用地可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