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文书可作为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依据,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签发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第2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山林产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和其他有关物权证照转让手续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