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存在恶意转移、隐匿、挥霍或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因此,当危机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对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如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则可根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作了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