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共同财产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拥有平等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夫妇的共同财产是共同的。配偶双方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部分份额的权利和义务,并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其具体内容包括:1。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2.在平等协商下,夫妻双方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就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配偶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处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认为此项划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承担一定义务的家庭生活费用,如共有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妻或配偶一方分担。夫妇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育义务而承担的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意味着双方都有权享有处分。与大笔财产相比,主要是房产.车辆,在处置时,常常需要当事人共同做出决定,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对另一方合法权益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法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