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程序:1、缴纳土地登记费用;2、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申报材料: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7、土地登记申请书;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14、其他相关资料。(3)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