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双方共有,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的礼品.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重新分配到军人名下的,自谋职业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将向军费发放到军费账户中,按具体年数分配的金额。平均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参军参军时实际年龄之差。6.配偶在共同财产上分割股票.投资于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分配。
根据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