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1)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审批手续。(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3)土地所有权材料(82年5月14日之前,提交村.队产权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明;9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明;97年5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2.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处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在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3.审核首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再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有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4.经审核符合“土地面积清晰,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经审核后,可批准并公布,并经审核后公布,如有异议,则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在提交有关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同时上文还提供了农村集体使用证办理办法,如有需要,可参照上文。

相关法条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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