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在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则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因市场价格而自然增值,则应属“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视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首期款,抵押贷款完成了购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共同偿还房产,共同偿还债务,并偿还债务。
3.夫妻一方订立婚前购买的房屋合同,支付首期贷款,然后按揭偿还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财产。
4.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此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付清首期付款后按揭付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清房贷,但在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此项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