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更改名字,是根据夫妻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比如房屋产权如有变更,当然要改名。

夫妇离婚后,房产过户时,存在一方放弃房屋产权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区别对待。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合作转让。

就离婚诉讼而言,只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受理,无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

㈡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中房子归一方,但签署离婚协议书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对协议离婚而言,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会很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本身就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因此,房屋管理部门无法采取以下措施:

1.因未能履行离婚协议而诉诸法庭。若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若法院判决对方仍未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屋管理部门,以便办理过户。

2.离婚时,到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合作的情况出现,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书,证明协议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进行认可,并将房产过户。

如当事人认为双方协议离婚不够保险,则可直接通过公证协议书或直接起诉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拿到法院调解书进行离婚公证的效力"。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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