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应首先统计并估计所有财产。在同居后,应分清哪些是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对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以商议在未婚同居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同住之前,一方自愿放弃的财产,可以依赠与关系处理;另一方面,取得的财物,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因婚姻关系久拖不决,或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负债,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