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收入.处分和清偿债务所用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收益;(4)由于继承或捐赠而得来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5)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2.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同居期间必须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同意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总之,一个家庭的财产状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婚前所得,有的是婚后共同生活而来的,如工资、存款等。婚姻财产的原则是夫妻双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离异财产分割是针对共同财产的,当然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分割的方法和方式,这一自愿行为法律并不反对。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