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财产的认定有: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由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资料;(五)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如果不能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权时,对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以及在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人。配偶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2.结婚后是否会将婚前财产的增值和财产增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有三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而生,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的财产也一样。二是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是从物,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且,很多孳息都是婚后支付的劳动而获得的,如房屋租金的收取、存款利息的获取等劳动。其三是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别对待不同情形,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没有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并且结婚并支付了劳动租金.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比较客观,比较准确。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以是否支付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