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是在婚姻之前。若物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结婚后实际拥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一方接受一方的继承,结婚后才分割的遗产,尽管这种遗产实际上是婚后得到的,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取得,因此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婚姻所得共同制原则,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订的婚姻法并未采纳这一司法实践的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婚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鉴于上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采纳。(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到了法定年龄之后,也是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各种权益也将得到婚姻法的保护,该条规定结婚后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也不能任意处置和使用,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要将共同财产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