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联系电话:**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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