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没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我们所说的个人财产,就是指婚后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其他夫妻个人的独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另有约定。㈡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四)仅供当事人使用。(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另一些应得归一方财产的,包括夫妻一方从事专业、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残疾补助、医疗补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奖牌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离婚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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