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一级伤残;
(2)二级伤残;
(3)三级伤残;
(4)四级伤残;
(5)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
(7)七级伤残;
(8)八级伤残;
(9)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