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60%者;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超过20万元或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造成纠纷、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