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秘密与国防安全。在国家秘密领域,军事秘密至关重要。目前西方敌对势力加强对我国的颠覆、渗透活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中,境外势力不断企图获取我的军事机密。强化军事秘密保护,在境外严防机关、组织、人员泄露军事秘密,不仅是为了保证军事秘密安全,更是为了国防安全。一旦在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晓军事秘密时,除直接威胁到军事秘密的安全之外,还会给国防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本罪侵犯了双重客体。该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偷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等犯罪,但鉴于是为海外偷窃、刺探、购买,为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殊保护,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也是军人,对国外偷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等作了专门规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偷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军事秘密偷盗,是指行为人采用一种自认为不为人所知的秘密手段,偷窃军事秘密;而刺探军事秘密,则是指在境外,军事机关,组织人员,指派,为其收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而提供军事秘密,则是指行为人用口头表达,通过多种手段,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传播其掌握的军事机密。所谓海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情报收集人员。不论这类外国人的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犯罪,都将构成本罪。所谓军事秘密,就是军职人员利用金钱、财物等交换方式,向他人索取军事秘密。““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和活动中,未经事先许可,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机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按照《保守国家保密法》第21条,另一方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机密,提交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并以某种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后,可向另一方提供。违反上述规定,事先未获法律许可,擅自向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提供军事秘密,均属非法提供。依照本条,行为人只要有上列四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而不必同时具备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三种行为。该罪行属于选择性罪名,每一犯罪手段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盗窃和非法提供的两种以上犯罪手段,不适用数罪并罚,只定一种在境外窥取军事秘密。
(三)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它们在履行职责的性质上,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或偷窃、刺探、收买,所提供的重要或一般军事机密,无论是文件、材料、实物,还是军事秘密,都构成本罪。但是情节小,危害小,不严重的,可以算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偷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导致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受到危害,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出于防卫安全还是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其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主观故意。但是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在国外为机构、组织、人员偷盗、刺探、收买军事秘密,或向国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机密而采取的行动。综上所述,为境外刺探军事秘密的行为,完全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将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凡构成要件必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会在刑罚上根据情节大小作出判决,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可判处终身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