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的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这里,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性、文化性、科学性、自然景物、人文景观较集中、环境雅致、有一定规模、有范围、可以参观、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可以按照观赏性、文化性或科学性、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重点景区,省级、市、县级3个风景区。我们所谓的文物古迹,就是指那些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联系、可供后人瞻仰的景点、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单位,按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此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国家重点和省级层面,县、市、县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得作为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说的破坏,就是破坏与破坏。捣毁、砸、拆、污、挖、划、烧、炸等具体方法有多种。总体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毁坏景观、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对名胜古迹区盖违建、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负面的不作为方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较轻,即使有损害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多次破坏,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破坏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破坏的:抵制他人阻止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被破坏。间接性的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犯罪。市民可以去名胜景点等景点旅游,但在旅游时,不能故意对垃圾进行任何有可能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若此项行为实施后,名胜遗迹确实遭到破坏,则实施破坏行为者,有可能因涉嫌蓄意破坏名胜古迹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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