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并以卖淫嫖娼为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
1.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系统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了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又卖淫嫖娼。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上述具体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事实上,以上内容的卖淫.嫖娼行为,已足以导致性病蔓延的严重危险。
3.犯罪对象必须是严重的性病病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对自己有梅毒.淋病严重的性传播疾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本罪不要求以传播性病为目的而传播。即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此在卖淫嫖娼期间,采取避免传播性病传播的措施,仍应认定其蓄意构成本罪。对传播性病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按照该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区分下列情况:
1.肇事者是否患有严重性病。性传播疾病在国际上被公认的有二十余种,我国卫生部认定的性病有十余种。梅毒、淋病等都是严重的性病。妓女:只有患有严重性病的嫖娼才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得了性病,如果不是严重的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的犯罪。
2.犯罪人客观上有没有卖淫.嫖娼。若犯罪人犯下将自己的肉体给予他人淫乐以换取金钱,或以金钱换取他人肉体使自己淫乱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犯罪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因为客观上没有卖淫。嫖娼,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肇事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有严重的性病。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即使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4.犯罪人是否自愿从事卖淫.嫖娼。犯罪人虽患有严重性病,又曾从事卖淫.嫖娼,但并非自愿,而是被迫,主观上无犯罪意图,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关于非法传播性病犯罪是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个人健康的一大隐患,针对此种行为将对人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也对我国公民的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下降。而且这一行为属于极恶毒的影响公众安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