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颅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1.轻度智力缺陷或精神异常,部分日常活动能力受限;2.外伤性癫痫,未得到完全控制的药物,平均每六个月三次以上,或者是小发作,平均每六个月一次以上,或者是小发作平均每月至少四次,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治疗困难;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阴茎勃起功能受影响较大。
(二)头面部损伤:1.一眼失明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2.单侧眼睑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缺损,牙脱出8枚以上;5.口腔受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等程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损(或畸形);8.一耳严重听力障碍;另外一耳中等程度的听力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超过12平方厘米,2.脸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痪(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1.女性的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骨以上骨折或4肋骨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良,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切除;4.单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不全。
(七)盆腔损伤: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单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分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1.阴茎龟头缺损(或畸形)50%以上;2.阴囊受损,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1.双手缺损(或丧失功能)超过10%;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脚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十)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