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十天。
1.自确定损失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
2.自治疗结束之日起,造成人身伤害;
3.因伤致残者,自决定残废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者自愿放弃残疾评定,从收到受伤者书面证明书之日开始;
4.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处理丧葬事宜的期限结束后开始。注意:上述时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星期日或其它法定休假日,其最后一天为休假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为停止工作,最后一天为结束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