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检验和鉴定,如果一方不同意检验.鉴定结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次检查.确认。复检.鉴定应另行委托检验.由鉴定机构或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
(二)在交通事故被确认后进行诉讼前,管理当局有义务进行内部纠正。
1.申请监督。
1)
应聘监察机关监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进行现场督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2)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报。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或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错误的,应当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撤消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作处理。
2.提出申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应依法.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处理。为此,可以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向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复审。复议。
3.根据法律投诉。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非法过失,对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投诉.控告或检举,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投诉.控告或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谁也不能压制和打击报复。分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不服,认为被申诉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作出的认定,如有违反事故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向政府机关申诉,撤销原错误认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地认定事故责任。
(三).在民事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为证据性质,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满意,可以提出强有力的反证,对于被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不采信交通事故的认定。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庭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该认定书,有权确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一方当事人因行政处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改变对其行为的认定,即认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作出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单位应当撤销原认定书,并另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要对事故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法,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范围,确定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无能力赔偿金额。如果一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