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有嫌疑逃逸的,还应对肇事车辆的颜色、特点和逃逸方向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和记录。报警者没有透露姓名的,应该予以记录。报警者不愿公开姓名的,应对其保密。在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且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证据。经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更、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行政权以及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仅供参考。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常常伴随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请你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详细地向网站的律师咨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