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且不陈述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应当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五日内,制作一份书面申请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对意见不能接受的,认为需要复查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审查决定,并报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未经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人,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关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件和严重损害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适用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下的罪行进行侦查。
3.审查公安机关.由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所调查的案件,决定逮捕与否。要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以及对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5.对监狱.拘留所等执行机构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院申诉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仍然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过程中,需要批捕的案件仍将继续进行批捕。对未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该申诉作出解释。申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下达申请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