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犯罪、犯下罪行或在犯罪之后立即被发觉。

㈡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一个人指认为犯罪的。

(三)在其周围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五)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六)非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者。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较大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决定羁押和执行羁押的权力外,并符合该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应当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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